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6 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
規定外,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依下
列規定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符合下表之規定。
    ┌─────────┬─────┬───────┐
    │    水量()    │  出水量  │採水口數(個)│
    │                  │(1/min)│              │
    ├─────────┼─────┼───────┤
    │四十未滿          │一千一百  │      一      │
    ├─────────┼─────┼───────┤
    │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二千二百  │      二      │
    │滿                │          │              │
    ├─────────┼─────┼───────┤
    │一百二十以上      │三千三百  │      三      │
    └─────────┴─────┴───────┘
二、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方式之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5m
    H=h1+h2+15m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
    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
    ,不在此限。
四、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
    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5/12/15
一、機械引水方式之採水口依本條第四款規定即可,毋須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另有別於自然採水方式,機械採水方式備具加壓送水裝置,其採水口可視為蓄水
    池之延伸,則所規範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得以該採水口為準,爰修正本
    文。
二、採水口數為一時,對應之設置水量(m3)非為二十之定數,而係二十以上四十未
    滿之數集,二十立方公尺之水量下限於第一百八十五條業有明文規範,四十立方
    公尺未滿之水量上限有須明列,爰修正第一款之表第一列第二欄。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採機械方式引水未予明確規定,至各地執
    行標準不一,特參考東京消防廳基準增訂加壓送水裝置之出水量及揚程計算,俾
    利遵循。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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