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7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及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
壓氣體儲槽,應設置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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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配合第一百九十三條之修正,增訂「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能有效撲滅微小火源,明定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應設置滅火器,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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