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18 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放射量、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
裝置、一齊開放閥、泡沫原液儲存量、濃度及泡沫原液槽設置規定,準用
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
九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儲槽用之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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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第二項之「油槽」修正為「儲槽」,理由同第二百十三條說明一;另配合泡沫放出口
之設置規定,將第二項後段之「第二百十四條」之文字修正為「第二百十三條」。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放射量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
    、一齊開放閥、泡沫原液儲存量、濃度及泡沫原液槽設置準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之泡沫滅火設備相關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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