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6 條
警報設備之設置,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警報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