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30 條
前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 (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 及附屬於儲槽之
    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
二、前款以外設備為露出之表面積。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
    ,以五公尺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
    圍。
三、加氣站防護面積,依下列規定:
 (一) 加氣機每臺三點五平方公尺。
 (二) 加氣車位每處二平方公尺。
 (三) 儲氣槽人孔每座三處共三平方公尺。
 (四) 壓縮機每臺三平方公尺。
 (五) 幫浦每臺二平方公尺。
 (六) 氣槽車卸收區每處三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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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冷卻撒水設備防護面積之計算方式、參酌日本液化石油氣協會 JLPA 303
    防火及滅火設備基準及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
    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明定冷卻撒水設備防護面
    積之計算標準。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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