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35 條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
    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
    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
      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I 電纜、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
      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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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6/25
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一百二十七條說明。
102/05/01
一、刪除第三款第二目、第四款第二目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之文字,理由同第一百八十
    九條。
二、修正第三款第二目「耐燃電線」文字為「耐燃電纜」、第四款第二目「耐熱電線
    」為「耐熱電線電纜」,俾符實際。
101/01/10
一、修正第三款第一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二、修正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款第三目,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95/12/15
有關耐燃電線及耐熱電線之認可業務,內政部業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
,分別訂頒耐燃電纜認可基準及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並公告該等電線為應實施認
可品目,爰修正第三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二目。
93/04/06
一、條次調整。
二、修正本文、第三款、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三、修正第三款第二目、第四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緊急電源能確實供應,使消防安全設備不因斷電,而影響其性能,特參酌日
    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二條規定,針對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規定如何耐燃保護或
    耐熱保護。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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