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5 條
乾粉滅火設備配管及閥類,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 應為專用,其管徑依噴頭流量計算配置。
 (二) 使用符合 CNS  六四四五規定,並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或具同等以
      上強度及耐蝕性之鋼管。但蓄壓式中,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
      斤以上或 2.5MPa 以上,每平方公分四十二公斤以下或 4.2MPa 以
      下時,應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之無縫鋼管管號 Sch 40 以上厚
      度並施予防蝕處理,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之鋼管。
 (三) 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
      強度及耐蝕性者,並能承受調整壓力或最高使用壓力的一點五倍以
      上之壓力。
 (四) 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落差在五十公尺以下。
 (五) 配管採均分為原則,使噴頭同時放射時,放射壓力為均等。
 (六) 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二、閥類部分:
 (一) 使用符合 CNS  之規定且施予防蝕處理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蝕
      性及耐熱性者。
 (二) 標示開閉位置及方向。
 (三) 放出閥及加壓用氣體容器閥之手動操作部分設於火災時易於接近且
      安全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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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三十二條說明一。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分別移列至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
三、為明定配管管徑之配置,參考美國防火協會乾粉滅火設備安裝標準(NFPA 17)
    及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管徑應依噴頭流量計算配置,爰修正第
    一款第一目。
四、修正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一、第三十
    四條說明二。
五、修正第一款第四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六、增列第一款第六目,理由同第三十二條說明十。
七、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至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乾粉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十點規定,增訂乾粉滅火設備之配管原則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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