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3 條
瓦斯漏氣之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瓦斯漏氣表示燈,依下列規定。但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之
    。
 (一) 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
      。
 (二) 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
 (三) 其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
      表示燈字樣。
二、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該檢知器動作時,該區域內之檢
    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其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
    以上。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
    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同款各目及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