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0 條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
    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
    ,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
    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
    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
    ,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
    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
    。
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
    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
六、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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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二款、第五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5/12/15
第二十六條明定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故有配合明定該建築物設置出水口之必要,爰修正第一款。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及第三十五條說明二。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第一款明定連結送水管出水口之設置樓層、位置及其半徑。其中第三層以上
    及水平距離等與現行規定不同。
三、第二款明定出水口十層樓以下樓層為單口型、十一層以上為雙口型,並針對出水
    口高度及其箱身規格,予以明確規範。
四、第三款明定屋頂層應設置出水口,唯因屬測試用,不論立管幾支,僅設一支即可
    。
五、第四款至第六款明定送水口規格、設備位置、高度及標識。另為便於檢修及使用
    ,要求在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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