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3 條
自動撒水設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但供第十二條第
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
一、密閉濕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水,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二、密閉乾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空氣,撒水頭動作時先排空氣,繼而撒
    水。
三、開放式:平時管內無水,啟動一齊開放閥,使水流入管系撒水。
四、預動式:平時管內貯滿低壓空氣,以感知裝置啟動流水檢知裝置,且
    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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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五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93/04/06
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二十八條說明三。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開放式之定義,以感知器裝置啟動控制閥部分,文意欠明,修正為「啟動一齊開
    放閥」,至電磁閥因屬一齊開放閥,故未予明列。
三、有關放水區域大小,在第五十四條另有周全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後段文字
    。
四、增訂第四款預動式之定義。
五、戲院、劇場等場所之舞台,因有銀幕等易燃物,一有火災,密閉式或預動式撒水
    設備無法因應,爰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增訂本文但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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