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4 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
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條文未修正。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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