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8 條
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
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
    ,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
三、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
四、車道之中央或二側設置排水溝,排水溝設置集水管,並與滅火坑相連
    接。
五、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
    水量有效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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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文字、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基於阻擋油水之蔓延,以高出地面境界堤或溝槽皆有其效果,為考量空間之使用
    ,以地下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之境界溝並予排水溝連通,亦可達效果,爰修正第二
    款。
四、鑑於排水溝、集水管之設計,與該場所之長度、寬度、地板厚度、排水溝深度有
    關,並已於原條文第五款有規定,為回歸專業人員設計,刪除其排水溝每四十公
    尺長度設置一個集水管規定,爰修正第四款。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款文意欠明,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八條,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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