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0 條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依泡沫膨脹比,就下表選擇設置之:
┌────────────────┬─────────┐
│膨脹比種類                      │泡沫放出口種類    │
├────────────────┼─────────┤
│膨脹比二十以下 (低發泡)         │泡沫噴頭或泡水噴頭│
├────────────────┼─────────┤
│膨脹比八十以上一千以下 (高發泡) │高發泡放出口      │
└────────────────┴─────────┘
前項膨脹比,指泡沫發泡體積與發泡所需泡沫水溶液體積之比值。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表,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八條增訂。
三、用在低發泡之泡沫放出口一般分為泡沫噴頭(Foam Head) 、泡水噴頭(Foam
    Water Head)及泡水霧噴頭(Foam Water Spray Nozzle) 等三種,其中泡水霧
    噴頭用在危險物品設施,本條不予列入,至泡水噴頭係指噴頭放射泡水溶液時,
    可經迴水板散布泡沫,即兼具有開放式撒水頭與泡沫噴頭之特性。
四、本條之泡沫放出口可分為低發泡用之「泡沫頭」及高發泡用「高發泡放出口」,
    而泡沫頭可再區分為泡沫噴頭及泡水噴頭。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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