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3 條
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表計算:
    ┌──────┬──┬──────────────────┐
    │  設置場所  │電信│其                                他│
    │            │機械├──┬─────┬─────┬───┤
    │            │室、│五十│五十立方公│一百五十立│一千五│
    │            │總機│立方│尺以上一百│方公尺以上│百立方│
    │            │室  │公尺│五十立方公│一千五百立│公尺以│
    │            │    │未滿│尺未滿    │方公尺未滿│上    │
    ├──────┼──┼──┼─────┼─────┼───┤
    │每立方公尺防│1.2 │1.0 │0.9       │0.8       │0.75  │
    │護區域所需滅│    │    │          │          │      │
    │火藥劑量 (㎏│    │    │          │          │      │
    │/)       │    │    │          │          │      │
    ├──────┼──┼──┼─────┼─────┼───┤
    │每平方公尺開│10  │5   │5         │5         │5     │
    │口部所需追加│    │    │          │          │      │
    │滅火藥劑量 (│    │    │          │          │      │
    │㎏/㎡)     │    │    │          │          │      │
    ├──────┼──┼──┼─────┼─────┼───┤
    │滅火藥劑之基│    │    │50        │135       │1200  │
    │本需要量 (㎏│    │    │          │          │      │
    │)           │    │    │          │          │      │
    └──────┴──┴──┴─────┴─────┴───┘
二、局部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可燃性固體或易燃性液體存放於上方開放式容器,火災發生時,燃
      燒限於一面且可燃物無向外飛散之虞者,所需之滅火藥劑量,依該
      防護對象表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十三公斤比例核算,其表面積之核
      算,在防護對象邊長小於零點六公尺時,以零點六公尺計。但追加
      倍數,高壓式為一點四,低壓式為一點一。
 (二) 前目以外防護對象依下列公式計算假想防護空間 (指距防護對象任
      一點零點六公尺範圍空間) 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再乘以假想防護
      空間體積來計算所需滅火藥劑量:
      Q=8-6×a/A
      Q: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 (公斤/立方公尺) ,所需
          追加倍數比照前目規定。
      a: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 (平方公尺) 。
      A:假想防護空間牆壁面積之合計 (平方公尺) 。
三、移動放射方式每一具噴射瞄子所需滅火藥劑量在九十公斤以上。
四、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
    時,所需滅火藥劑量應取其最大量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第二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第一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四。
三、為明確滅火藥劑量計算,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
    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三決議,及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修正假想防護空間體積計算之文字敘述,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四、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三點依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放射方式,
    分別規定其葯劑量之核算方式,並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增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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