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3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
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二小
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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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名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有關配管之耐壓試驗,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修正,要求
    配管即使因水錘作用產生高壓,亦能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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