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5 條
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箱身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者
    。
二、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在零
    點七平方公尺以上。
三、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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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使室內消防栓與設置環境融為一體,使其更美觀及讓使用人接受,參考日本預
    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四章,要求消防栓箱得以不燃材料設置,其顏色、形
    狀配合場所特性設置,爰修正第一款。
三、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增訂消防栓箱之材質。
三、第二款有關消防栓箱大小,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概括規定,只要表面積
    在零點七平方公尺以上即可,俾便於設計使用。
四、第三款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五、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第二項,業納入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六、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專用出水口)及第三項之規定,配合連結送水管之增列,
    爰予修正並改列至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二條。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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