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0 條
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
    公尺以下。
二、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
    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
三、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
    點六公尺。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零點三公尺
    。
四、於其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帶箱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箱底二側設排水孔,其箱
      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二)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三)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毫米及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口徑十九毫米以
      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五、室外消防栓三公尺以內,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
    其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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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5/12/15
一、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室外消防栓開關之位置,爰增列
    第三款。
二、款次配合調整。
93/04/06
一、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四、因水帶箱設於屋外,其金屬製材質常蓄積雨水而鏽蝕,為使積水得以排除,箱底
    二側應設排水孔,爰修正第三款第一目增列之。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與保護場所之距離」之規定,就設置消防栓而言,文意欠明,參酌日本
    消防法施行令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為「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
    離」,使設置規定明確可行,同時將原條文三十公尺,一併修正為四十公尺。
三、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水帶箱之大小修正為「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之概括
    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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