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3 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一齊開放閥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
二、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裝設試驗用裝置,在該放水區域不放水情形下
    ,能測試一齊開放閥之動作。
三、一齊開放閥所承受之壓力,在其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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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序文。按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內授消字第○九一○○八八八三三號公
告「一齊開放閥」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依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辦理認可,本條無重
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之文字。
93/04/06
依據內政部訂頒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之規定,及同第四條說明一之理由,爰修正本文
及各款。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增訂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一齊開放閥之
    設置數量及應設測試用裝置等。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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