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6 條
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水設備末端之查驗閥,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管徑在二十五毫米以上。
二、查驗閥依各流水檢知裝置配管系統配置,並接裝在建築物各層放水壓
    力最低之最遠支管末端。
三、查驗閥之一次側設壓力表,二次側設有與撒水頭同等放水性能之限流
    孔。
四、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並附有排水管裝置,並標明末
    端查驗閥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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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3/04/06
一、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二、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五十一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查驗管」修正為「查驗閥」。
三、查驗閥僅密閉式撒水設備始有設置必要,故予明定「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
    水設備配管末端」應設置,以符實際。
四、查驗閥應裝在自動警報逆止閥配管系統末端放水壓力最低處;故修正條文第二項
    增定「放水壓力最低」,以杜偏失。另基於在放水壓力最低處之測試,應有與一
    個撒水頭同等效能之裝置,於第二款明定「一次側應設壓力表,二次側應設限流
    孔」。
五、一次側係指查驗閥之進水側,二次側則指出水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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