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7 條
水霧送水口,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設置,並標明水霧送水口
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並標明送水壓力範圍之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