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2 條
泡沫頭之放射量,依下列規定:
一、泡水噴頭放射量在每分鐘七十五公升以上。
二、泡沫噴頭放射量,依下表規定:
    ┌──────┬─────────────────────┐
    │泡沫原液種類│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放射量 (公升\分鐘) │
    ├──────┼─────────────────────┤
    │蛋白質泡沫液│六點五以上                                │
    ├──────┼─────────────────────┤
    │合成界面活性│八以上                                    │
    │泡沫液      │                                          │
    ├──────┼─────────────────────┤
    │水成膜泡沫液│三點七以上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及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泡沫頭之放射量,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修正。
三、原條文第六十四條本文係有關材質之規定,屬規格範圍,另原條文有關噴射壓力
    之規定,第七十七條已有規定,均刪除。
四、本條將原條文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三條合併。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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