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5 條
全區或局部放射方式防護區域內之通風換氣裝置,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停
止運轉。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本條未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四點規定,增訂該要點二氧化碳滅火
    設備之防護區域內,其通風換氣裝置須在滅火葯劑放射前停止運轉,以確保滅火
    效能。
三、有關通風換氣裝置係指機械送風、排風,未含自然送風、排風。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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