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7 條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充填比在高壓式為一點五以上一點九以下;低壓式為一點一以上一點
    四以下。
二、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置於防護區域外。
 (二) 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溫度變化較少處。
 (三) 不得置於有日光曝曬或雨水淋濕之處。
三、儲存容器之安全裝置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之規定。
四、高壓式儲存容器之容器閥符合 CNS、一○八四八及一○八四九之規定
    。
五、低壓式儲存容器,應設有液面計、壓力表及壓力警報裝置,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二十三公斤以上或 2.3MPa 以上或每平方公分十九公斤以下
    或 1.9MPa 以下時發出警報。
六、低壓式儲存容器應設置使容器內部溫度維持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以上,
    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之自動冷凍機。
七、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放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 容器閥之開放裝置,具有以手動方式可開啟之構造。
 (二) 容器閥使用電磁閥直接開啟時,同時開啟之儲存容器數在七支以上
      者,該儲存容器應設二個以上之電磁閥。
八、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前項第一款充填比,指容器內容積 (公升) 與液化氣體重量 (公斤) 之比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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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及同項第二款本文、第二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三、修正第五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四、為明定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放裝置,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
    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四決議,容器閥之開放裝置應具手動開
    啟,另使用電磁閥開啟時,同時開啟之儲存容器數在七支以上時,應設兩個以上
    之電磁閥,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
三、為確保儲存容器於一定地震程度下,仍正常運作,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
    九條規定,爰增列第一項第八款。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增訂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之
    充填比、安全裝置及儲存場所。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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