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9 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噴頭流量計算配置。
二、使用符合 CNS、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其中高壓式為管號 Sch 8
    0 以上,低壓式為管號 Sch 40 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
    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三、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
    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其中高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
    公斤以上或 16.5 MPa 以上,低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
    斤以上或 3.75MPa 以上。
四、配管接頭及閥類之耐壓,高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
    16.5MPa 以上,低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 3.75MPa
    以上,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
五、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落差在五十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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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明定配管設置之管徑,參考美國防火協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安裝標準(NFPA
    12)及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管徑應依二氧化碳噴頭流量計算配置
    ,爰修正第一款。
三、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四、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一、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五、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六、修正第五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八點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
    配管原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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