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0 條
選擇閥,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共用儲存容器時,每
    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均應設置。
二、設於防護區域外。
三、標明選擇閥字樣及所屬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
四、儲存容器與噴頭設有選擇閥時,儲存容器與選擇閥間之配管依 CNS
    一一一七六之規定設置安全裝置或破壞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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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及第二款、第三款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九點規定,增訂選擇閥之配置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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