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2 條
音響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應自動發出警報,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
    中斷。
二、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
三、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採用人語發音。但平時無人駐守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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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及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音響警報裝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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