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內容順序調整並配合修正條次酌予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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