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 條
依第十九條或前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
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內容配合修正條文條次酌予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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