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9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一、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內容配合修正條文條次酌予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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