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9 條
裝置自動撒水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
設置口徑六十三毫米之送水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專用。
二、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至少設
    置雙口形送水口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增設一個。但應設數量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
三、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
    上。
四、與立管管系連通,其管徑在立管管徑以上,並在其附近便於檢修確認
    處,裝置逆止閥及止水閥。
五、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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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序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二款及第五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三款、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依第三十一條規定」部分,因室內消防栓設備,業刪除送水口之設置,
    故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參照原條文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
三、送水口應設數量、管徑及標示,參酌日本東京消防廳基準增訂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五款。
四、本條第五款有關送水壓力範圍係指幫浦之額定出水量及額定全揚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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