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7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
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
一、出水量:泡沫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時,以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之
    最低出水量加倍計算。
二、出水壓力: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放射區域全部泡沫噴頭放射壓力均能
    達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
三、連接緊急電源。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
,依下列規定:
一、出水量:同一樓層設一個泡沫消防栓箱時,應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
    以上;同一樓層設二個以上泡沫消防栓箱時,應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
    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消防栓放射壓力能達每平方公分三點
    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三、連接緊急電源。
同一棟建築物內,採用低發泡原液,分層配置固定式及移動式放射方式泡
沫滅火設備時,得共用配管及消防幫浦,而幫浦之出水量、揚程與泡沫原
液儲存量應採其放射方式中較大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第二項、同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第三項、同項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
二、修正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一款與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三。
三、基於一建築物採用低發泡源液同一泡沫滅火設備,採不同放射方式時,其管系、
    消防幫浦應得共用,依據八十八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紀錄提案二決議,明示不同放射方式得共用管系及消防幫浦,揚程、出水
    量取其最大者,爰增列第四項。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使文義明確。
三、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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