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0 條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同一樓層各泡沫瞄子放射量,應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泡沫
    消防栓箱數量超過二個時,以同時使用二支泡沫瞄子計算之。
二、泡沫瞄子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以上
    。
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原液,應使用低發泡。
四、在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設置泡沫消防栓箱,箱內配置長二十公尺
    以上水帶及泡沫瞄子乙具,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且標明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字樣,並在泡沫消防栓箱上方設置紅色幫
    浦啟動表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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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三。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瞄子放水量、放射壓力及泡沫放射器具箱等規定。
三、本條第一款規定室內停車空間及汽車修理廠泡沫瞄子放射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一百
    公升,其他場所不得小於每分鐘二百公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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