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8 條
乾粉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通風換氣裝置、防護區域之開口部、選擇閥、
啟動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安全裝置、緊急電源及各種標示規格,準用第
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
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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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乾粉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應準用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設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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