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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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
    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
    距在三十公分以下。
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
    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
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
    劃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
    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六、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
    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
      障礙物。
八、密閉式撒水頭側面有樑時,依下表裝置:
九、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有複層式停車設施者
    ,其撒水頭設置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前項第八款之撒水頭,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三十公分時,
依下列規定設置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
二、防護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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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九款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撒水頭之
    裝置規定,理由同前條說明一。另考量複層式停車設施須延伸配管至車輛間,使
    撒水頭配置於車輛上方或四周,俾利完整防護,爰其撒水頭裝置準用第七十一條
    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二、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第八款及表、第二項本文酌作文字修正。
106/07/05
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四十六條說明二,並修正標點符號。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二項本文,理由同第四條
    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項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基於側壁型撒水頭配置方式不同,依據現有側壁型撒水頭配置之方式,參考美國
    防火協會自動撒水設備安裝標準(NFPA 13 )第五章及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
    三條之三規定,與裝置面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
    在十五公分以下,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應淨空,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
四、原第一項第七款款次配合調整,修正為第八款,並配合修正第二項文字。
五、第三項刪除,文字移至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水平裝置」之規定,雖無不妥,但如樓梯或不規則屋頂板
    等情況則須另以但書規定,難以列舉周全,故參酌日本規定,以「撒水頭軸心應
    與裝置表面成垂直裝置」之方式,可涵蓋各種狀況。
三、原條文第二款不得小於八公分之規定,在 NFPA 為不得小於一吋(二點五四公分
    ),但有不受該距離限制之例外規定;在日本則無是項規定,因此有關「不得小
    於八公分」之規定,已無必要。另不得大於四十公分,則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
    則第十四條修正為三十公分。
四、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增訂,第七款
    則參照日本東京消防廳基準予以修正。
五、撒水頭有密閉式及開放式二種,本條原條文未針對撒水頭種類予區分其設置,爰
    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增訂之。
六、原條文附表三有關撒水頭側面有樑時之裝置規定,太複雜,且與現行 NFPA 及日
    本之規定均有不同,爰參酌日本東京消防廳基準修正之。
七、原條文第二款及第六款在實務上常有疑義,即依原條文第二款設置撒水頭,但卻
    無法符合原條文第六款之困擾,故參酌日本東京及名古屋消防基準增訂第二項。
八、因高架儲存倉庫之撒水頭設置,與一般場所有所不同,故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
    則第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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