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3
十三、電動機之啟動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交流電動機時,應依下表輸出功率別選擇啟動方式。但高壓
        電動機,不在此限。
       ┌─────┬─────────┐
        │輸出功率  │啟動方式          │
        ├─────┼─────────┤
        │11KW未滿│1.直接啟動        │
        │          │2.星角啟動        │
        │          │3.閉路式星角啟動  │
        │          │4.電抗器啟動      │
        │          │5.補償器啟動      │
        │          │6.二次電阻啟動    │
        │          │7.其他特殊啟動方式│
        ├─────┼─────────┤
        │11KW以上│1.星角啟動        │
        │          │2.閉路式星角啟動  │
        │          │3.電抗器啟動      │
        │          │4.補償器啟動      │
        │          │5.二次電阻啟動    │
        │          │6.其他特殊啟動方式│
        └─────┴─────────┘
  (二)直流電動機之啟動方式,應使用具有與前款同等以上,能降低啟
        動電流者。
  (三)當電源切換為緊急電源時,其啟動裝置應具有不必再操作,能繼
        續運轉之構造。
  (四)使用電磁式星角啟動方式,加壓送水裝置在停止狀態時,應有不
        使電壓加於電動機線圈之措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