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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呼水槽時,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管應從呼水管逆止閥之靠幫浦
        側連結,中途應設限流孔,使幫浦在運轉中能排水至呼水槽。
  (二)未設呼水槽時,其防止水溫上升之排放管應從幫浦出水側逆止閥
        之一次側連接,中途應設限流孔,使幫浦在運轉中能排水至水槽
        內。
  (三)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放管之配管中途須裝設控制閥。
  (四)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放管應使用口徑15mm以上者。
  (五)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水管內之流水量,當幫浦在全閉狀態下連續
        運轉時,不使幫浦內部水溫。值升高攝氏三十度以上,其計算方
        式如下:
                  Ls×C
              q=──────
                  60×△t

        q :排放水量(公升/分)
        Ls:幫浦關閉運轉時之出力(Kw)
        C :幫浦運轉時每小時千瓦八百六十千卡(kcal/hr.kw)
        △t :幫浦的水溫上昇限度為攝氏三十度時每一公升水的吸收熱
              量(每一公升三十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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