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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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幫浦之性能試驗裝置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一)試驗裝置之配管應從幫浦出口側逆止閥之一次側分歧接出,中途
        應裝設流量調整閥及流量計,且為整流在流量計前後留設之直管
        部分應有適合該流量計性能之直管長度。
  (二)性能試驗裝置裝流量計時,應使用差壓式,並能直接測定至額定
        出水量。但流量計貼附有流量換算表時,得免使用直接讀示者。
  (三)性能試驗裝置所用配管,應能適應額定出水量之管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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