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時,應攜帶資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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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5/05/29
明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時,有攜帶證件之義務,以便於現場確認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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