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1 條
前條所稱訓練證明文件,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下列與消防安全
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
:
一、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
    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二、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
    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三、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積分十分。
四、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
    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
    限。
五、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
    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
    分。
六、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
    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
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
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之時數計算
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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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2/10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訓練證明文件之態樣及積分計算方式。
三、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講習會、研討會及專題演講,定義分述如下:
(一)講習會:研究討論學術、思想與技藝之集會,如「消防專技人員(網路會審勘
      及檢修申報)宣導講習會」等。
(二)研討會:深入研究及探討某課題之會議,如「臺北國際消防安全研討會」等。
(三)專題演講:針對特定之主題,向大眾講述個人對於該主題之見解,如「消防行
      政檢查應行注意事項」等。
四、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參加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年會之技術研討會之積分
    計算方式。
五、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專業訓練課程,係進行有關認識職務、嫻熟技能及強化相關知
    識與工作態度之訓練課程,如「警報系統設備設計實務」等。
六、第一項第四款明定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
    題演講之積分計算方式。
七、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之
    積分計算方式。
八、為提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技能及專業知識水準,爰第一項第六款明定應
    為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
九、第二項明定擔任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
    練課程講座者,其積分計算方式。
十、第三項明定參加講習會等積分之時數計算標準。
十一、第四項明定有關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範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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