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9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
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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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7/19
增列排除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加入消防設備師或消防
設備士公會規定。
85/05/29
明定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
修者之管理,準用本辦法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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