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請領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之。
一、申請書。
二、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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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5/05/29
一、參照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六條訂定。
二、本條明定請領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應檢附之證件。
三、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固規定請領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
    格證明文件,惟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何種項目,尚未明確,爰於第二款至第三款予
    以明列。
四、申請人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半身照片三張,以製作證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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