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
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
細紀錄,並應妥善保存,以備各級消防機關之查核。
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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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2/10
為符合世界節能潮流,因應政府推動無紙化政策,增列業務登記可以電子檔為保存方
式,爰修正第一項。
85/05/29
一、第一項明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簿冊詳實記載委託人之資料
    及委託事項、辦理情形,以利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並負有保存備查之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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