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幹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高級幹部講習班:由本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
    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二小時以上之講習訓
    練。
二、中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
    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六小時以上之講習
    訓練。
三、初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
    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
    練合格之人員,施予二十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四、基礎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
    問職)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施予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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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9/06
為鼓勵義勇消防人員士氣,積極培養義勇消防組織幹部人才,爰修正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放寬幹部訓練參加資格。
92/03/26
明定幹部訓練之各種班別、辦理方式及訓練時數。
90/06/01
明定義勇消防人員幹部訓練之辦理單位及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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