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常年訓練由消防局辦理,以分隊、中隊或大隊為單位,集中訓練,全年訓
練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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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06/01
明定義勇消防人員常年訓練之辦理方式及時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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