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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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06/01
明定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救災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勤務工作,以確立消防救
災指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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