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 條
義勇消防組織應配置下列協勤裝備,供義勇消防人員使用:
一、消防衣、帽、鞋、雨衣。
二、空氣呼吸器或防護裝備。
三、拆卸器材。
四、其他協助消防必要之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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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06/01
明定義勇消防組織應配置協勤裝備,提供義勇消防人員使用。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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