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6 條
港務消防大隊得比照消防局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其編組、
訓練、演習及服勤規定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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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1/17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合併
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酌作文字修正。
90/06/01
明定港務消防隊得比照本辦法設置港務義勇消防組織。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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