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9/06
一、為使有能力並具備相關資格之義勇消防組織顧問有機會晉昇高階幹部,藉此鼓勵
有服務熱忱、熟稔義勇消防組織運作之顧問繼續為義勇消防組織服務,爰修正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將任顧問職年資納入總(大)隊總(大)隊長及副總
(大)隊長以外其他人員遴聘資格。
二、義勇消防組織顧問一職,係指部分民眾熱心公益,惟囿於工作或體力等因素無法
參加消防及緊急救護工作,為回饋地方,每年出資贊助義勇消防人員訓練、後勤
資源補充及維持義勇消防組織運作等各項所需,雖有別於實際參與消防及緊急救
護工作之義勇消防人員,然對於維持當地義勇消防組織之凝聚力及向心力,具有
不同層面之影響力。
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95/01/26
一、考量顧問人員亦屬義勇消防組織之正式編組人員,於遴任義勇消防總隊之總隊長
及副總隊長時,就曾任之顧問年資予以排除,允非所宜,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
(顧問除外)之資格限制修正為(含顧問職)。
二、配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同項第二款酌予修正增列(含顧問職)。
- 92/03/26
一、考量卸任義勇消防幹部,倘資格條件符合規定,宜納入遴聘人選,又服務年限係
以擔任是項職務計算,建立嚴格之逐級升遷制度,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二、義勇消防顧問因非實際參與災害現場協助消防救災、救護工作人員,不宜擔任義
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及副總隊長之職務,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三、為提升義勇消防組織編組幹部之領導統御能力,特就各級幹部之遴聘資格,增訂
須經幹部講習訓練合格,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四、有關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級義勇消防幹部之遴選單位及核轉程序酌作修正。
五、依義勇消防組織之編組,爰依總隊、大隊、中(分)隊之層級順序,調整第一項
款次。
六、為使義勇消防幹部遴聘工作公正客觀,明定聘任機關應成立審議小組辦理評審,
並授權訂定評審作業要點,爰增列第二項。
七、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款次酌作調整,理由同說明五。
- 90/06/01
明定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遴聘(派)程序及資格之規定,各級幹部採逐級升遷之方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