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各港口、航空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林區所需消防車輛、裝備及其
人力配置,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及營運狀況辦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6/06/08
本條未修正。
91/11/20
調整條次,條文未修正。
85/06/05
條次變更,條文未更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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