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 條
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
上消防教育結業:
一、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
二、縣(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
三、特種搜救隊隊長、副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
四、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副隊長、分隊長。
前項消防教育,應於進用前完成。
本標準施行前警官學校警佐班結業之人員,視為具有第一項所稱消防教育
結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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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4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爰第一項序文第三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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